近几年来,由于承发包双方合同订立行为不规范,甚至签订“阴阳合同”,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合同定价方式、合同价款支付、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工期延误等原因发生合同履约争议,严重损害了民工或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我局为进一步规范承发包双方施工合同的订立行为,建立“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合同管理制度,促进施工合同的履行,提出以下加强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规范合同双方签订行为,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
(一)严格执行标准合同,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照东建市〔2009〕91号规定严格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以规范合同表述形式,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善、有缺陷、有漏洞,义务不清、违约责任不明、意思表达不准确等情况而产生的合同纠纷,减少合同中的矛盾与错误,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凡未使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的,我局将不予办理承接业务网上登记、施工合同备案和施工许可手续。
(二)建立施工合同、保函公证机制,保证合同合法性和真实性。从2010年10月1日起,属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非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向我局办理施工合同备案、保函备案时,应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施工合同》、《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保函》公证文件原件。对已提交公证文件原件的施工合同有下列行为的,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
(三)规范合同计价行为,建立工程预算书备案抽查制度。针对容易引发施工合同争议的工程变更、合同价款调整、支付等问题,治理阴阳合同,严格以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协调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
1、从2010年10月1日起,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工程价款计价规定,在向我局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交由在莞已登记备案领取《信用管理手册》的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经甲乙双方签名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备案。
2、我局委托东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备案后工程预算进行抽查,以及对甲乙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有关计价行为的下列条款进行检查:
(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2)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办法;
(3)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4)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5)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
(6)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二、建立合同履行监管制度,促进合同双方履行约定。
为保证合同双方履行合同约定,明确监理企业应配置合同履约监管人员,建立监理企业的施工履约监管信息网上报送制度。
(一)监理企业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将合同履约监管人员登记在《信用管理手册》-《企业在(拟投入)莞技术管理人员一览表》、《企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汇总》中,该人员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属企业机构管理人员,需履行人员到位指模确认。
(二)建立施工合同履行月检查制度,监理企业、工程所在地的镇区规划建设办应加强对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受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合约情况进行检查。监理企业必须按照东建市〔2008〕64号文规定,将合同履约定期跟踪检查的五个阶段情况通过“东莞建设网-合同备案履约监管系统”上报建设局。检查内容应包括:
1、履行施工合同主体,有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等情况;
2、是否再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施工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
4、施工合同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解除书面协议备案情况;
5、工程价款的变更、确认及支付情况;
6、进度(工期)的整体控制情况;
7、监理人员的职责履行及职务变更;
8、施工合同履行网上报送情况。
从2010年10月1日起,凡在一项监理工程中超过3次(含3次)未按规定上报合同履约定期跟踪检查五个阶段情况的监理企业,我局将按《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监理企业)》-“E1-2-03”(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扣10分”发出扣分通知。
三、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提高不履约企业担保金额。
对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履行合同约定、拖欠工人工资(工程款)等行为,将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提高不履约企业担保金额,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一)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企业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其违约行为将记入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不良行为记录》中对外公示,对新承接的工程项目其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提高至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款的30%:
1、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开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施工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的;
3、发生合同履约争议或纠纷后,拒不配合政府部门协调解决,损害民工或购房人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履行合同约定不仅涉及到发承包双方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我局将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及时对外网上公示,其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提高至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款的30%:
1、首次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
2、已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拖欠工程款,但不按判决偿还拖欠工程款的;
3、与施工企业另行签订违反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或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
4、发生合同履约争议或纠纷后,拒不配合政府部门协调解决,损害民工或购房人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附件:关于启用施工监理合同履约情况通报平台的通知(东建市〔2008〕64号).doc
《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履约管理手册》.doc
东莞市住房各城乡建设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